案情简介:
南京某一商场开业,陈某企图非法控制在该商场从事代刷该商场购物卡的人员,以索要“茶水钱”、“管理费”等为目的,通过孙某等人纠集金某等人形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并采取持械聚众、威胁恐吓、随意殴打等手段,为陈某强索敛财“撑场子”、“架势”。
陈某等人收取“茶水钱”、“管理费”共计人民币40000元,并纠集多人持械暴力殴打被害人,致一人两处轻伤、二人四处轻微伤。
陈某为谋取不法利益,伙同孙某等人组成犯罪团伙,人数较多,成员固定,目的明确,有预谋、有组织地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犯罪,其行为符合犯罪集团特征,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今天,在这里说下有关犯罪集团的问题吧。
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了实施一种或几种犯罪而组织起来的共同犯罪组织。
它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
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的特征:
1. 犯罪集团由三人或者三人以上组成。
三人以上组成犯罪集团的目的是为了共同实施犯罪。在这一点上,犯罪集团与黑社会组织以及犯罪团伙并无明显的区别。
实践中的实际情况是,犯罪集团的人数常常比犯罪团伙多,而又比黑社会组织少一些。当然,也有一些小型的犯罪集团,人数比犯罪团伙少得多,而一些较大规模的犯罪团伙人数比较多。
2. 犯罪组织比较固定。
犯罪集团具有组织固定的特征,这是与犯罪团伙相区别的重要特征。
犯罪团伙的组织成员不固定,团伙成员经常迅速地发生变化,虽然有一两个或者几个核心成员,但是没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犯罪集团的组织固定性、稳定性,主要表现为集团内部成员固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即所谓首领、头儿,犯罪集团在首要分子的组织、领导下形成统一的组织形式与纪律,进而实施各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活动。在这一点上,犯罪集团与犯罪团伙、黑社会组织形成明显的区别。
3. 犯罪集团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犯罪活动。
无论是团伙犯罪、集团犯罪,还是黑社会组织犯罪,均是共同犯罪。
团伙犯罪是一般共同犯罪的一部分,一般没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只有少数团伙犯罪存在一种不稳定、不固定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集团犯罪是在首要分子的组织、领导下,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内,统一地实施各种各样的有组织的犯罪活动。
当然,小型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往往既是犯罪活动的领导者、组织者,也是犯罪活动的直接参入者。常见的实际情况是,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次数相对较少,而黑社会组织实施犯罪的次数明显地要多。一些犯罪集团会表现为专业化的特征,但是远没有专业化的黑社会组织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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