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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服务中心、徐某与胡某、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
时间:2019-06-27 14:28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浏览:


案情简介:

徐某作为工程承包方雇佣胡某进行劳务,是工程现场施工负责人,胡某在从事雇佣互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徐某应当对其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建议:

一审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分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各方当事人在派出所陈述表明,徐某对外承接室内装修等小型工程,雇用胡某提供劳务,负责向胡某发放劳务费用,与胡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徐某虽然辩称其不是承包人,只是受天歌网络的邀请进行工程监督监理的,但在公安机关最初的询问笔录中,徐某、张某、谭慧以及胡某的工友均在公安询问中陈述称,天歌网络的装修工程承包给了徐某,其是工程的现场施工负责人,主要负责现场的管理、施工、技术、安全,同甲方在施工方面的沟通等工作,工人工资也都从徐某处领取,且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次住院费用也是由徐某支付的,其还承诺治疗费用全权负责,故法院认定徐某是天歌网络的承包人,是胡某的雇主,现胡某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徐某应对其受伤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天歌网络未审查徐某是否具备室内装修的相应资质,就将装修工程发包给徐某,在庭审中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徐某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故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某仅是天歌网络装修工程的瓦工负责人,负责瓦工的招聘、施工和管理,并非工程的承包人或分包人,不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胡某主张张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上诉人xx服务中心负担700元,由上诉人徐某负担7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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