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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王某某交通肇事、窝藏、包庇一审刑事
时间:2019-06-27 14:30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浏览:


案情简介:

宋某某驾驶机动车撞死一人,而王某某明知是宋某某撞死的人还依旧替他顶罪,王某某最后当庭认罪悔罪。

律师建议:

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涉嫌犯罪仍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不构成包庇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表示认罪,且有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宋某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情况下,仍受被告人宋某某的指使向交警部门谎称自己为肇事司机,所以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系犯罪既遂,辩护人关于其系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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