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时间:2019-05-16 15:35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浏览:
正当防卫的界限到底在哪里,这是我们一直探究的话题。
下面,我们由两个案例入手,了解最新的正当防卫认定标准。
案例一:陈某正当防卫案
陈某是某中学的学生,未成年,因2016年初在A女朋友的空间留言示好,A召集B等人对陈某实施殴打。
1月10日中午,A、B、C等六人(都是未成年人),在陈某的学校门口堵截陈某,因其中一人说陈某向老师告状,说他们打架,想问个说法。A等人拦住陈某后质问其是否告发,陈某连连解释没有,但A等人不肯罢休,开始围殴陈某,B的三个朋友也在附近,见状加入了殴打。
在此期间,陈某遭受了石块击打、拳脚相踢、钢管击打等一系列暴力行为,陈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式水果刀(刀身长8.5cm,不属于管制刀具),乱刺后逃脱,但部分参与殴打的人员继续追打,陈某逃进学校,追打人员在校门口被保安拦住。
陈某在反击过程中刺伤A、B、C,经鉴定,该三人是重伤二级,陈某多处软组织损伤。
案发后,陈某所在学校向司法机关提交材料,证明陈某遵纪守法、学习认真、成绩优秀是一名品学兼优的学生。
这个案件中,陈某被判定为正当防卫。理由如下:
1.陈某正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反击具有防卫性质
2.陈某随身携带刀具,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
3.陈某的防卫措施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
最新法律:当预知有人要伤害自己,随身携带刀具及其他防身武器不影响正当防卫的判定。
案例二:朱凤山故意伤害案
朱凤山之女朱某和齐某系夫妻,朱某于16年1月提出离婚诉讼并与齐某分居,朱某带着女儿与父母同住,而齐某不同意离婚,因此经常到朱凤山家吵闹。
4月4日,在吵闹过程中,齐某砸坏朱凤山家门窗玻璃和朱某汽车玻璃,5月8日晚22点,齐某酒后驾车到朱凤山家,大肆辱骂,欲闯入朱凤山家,在朱凤山告知齐某朱某不在家,仅朱凤山夫妇和外孙女在家后,齐某仍不离开。朱凤山分别给邻居和齐某的哥哥打电话,请他们将齐某劝离,齐某虽离开,但次日初又回头,强行进入朱凤山家,朱凤山持铁叉阻拦后报警。
齐某在院子里与朱凤山撕扯,朱凤山用宰羊刀刺中齐某胸部致死。
这个案情中,一审被判故意伤害罪,二审改判防卫过当,理由如下:
1.齐某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朱凤山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正当性
3.朱凤山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最新法律: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但,正当防卫并不是以暴制暴,臻宇小律提醒大家,我们要“以正制不正”,充分行使我们的正当防卫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