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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照明公司法人汪某委托厂长赵某于2014年11月5日同甲公司负责人孟某签订建房协议,双方约定:在某照明公司院内建设工字钢房。孟某召集人员施工至2015年1月18日7时许,建设中的楼房发生倒塌事故,造成施工工人被害人贾某、张某2当场死亡;被害人何某2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张某3、袁某3、陈某受伤。
经查:
1.该建设工程未见设计图纸,工程结构未经正规计算。孟某作为施工人员,无工程建设施工资质,在施工过程中,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管理及防范缺失。
2. 赵某、汪某作为某照明公司负责人员,在公司缺少土地证、村镇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报建手续的前提下委托建房,也未严格审查孟某是否具备建房资格即委托其承建房屋。
3. 三人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本案中,孟某、赵某、汪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孟某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赵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汪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三人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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