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相关案例深度解读
时间:2019-05-20 14:13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浏览:
前几天,我们用两个正当防卫的案例简单的说明了一下什么情况算是正当防卫
今天,我们继续补充说明,让大家更为了解
案例一:
于海明正当防卫案
2018年8月27日晚九点多,刘海龙驾驶的轿车强行转弯与骑着自行车的于海明差点发生碰撞,刘海龙立马下车与于海明争执。
刘海龙下车后对于海明进行推推嚷嚷和踢打,虽然旁边有人进行劝解,但是刘海龙扔持续追打,然后从轿车内拿出一把管制刀具——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由于平时疏于训练刀法,意外失手脱落。
于海明眼疾手快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
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
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判决:
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理由:
(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
新法:
别人拿刀砍你,你夺下刀砍回去,砍着砍着对方跑了,你觉得 不安全可以继续追着砍。
案例二:
侯秋雨正当防卫案
侯雨秋系葛某经营的养生会所员工。2015年6月4日22时40分许,某足浴店股东沈某因怀疑葛某等人举报其店内有人卖淫嫖娼,遂纠集本店员工雷某、柴某等4人持棒球棍、匕首赶至葛某的养生会所。
沈某先行进入会所,无故推翻大堂盆栽挑衅,与葛某等人扭打。雷某、柴某等人随后持棒球棍、匕首冲入会所,殴打店内人员,其中雷某持匕首两次刺中侯雨秋右大腿。
期间,柴某所持棒球棍掉落,侯雨秋捡起棒球棍挥打,击中雷某头部致其当场倒地。该会所员工报警,公安人员赶至现场,将沈某等人抓获,并将侯雨秋、雷某送医救治。
雷某经抢救无效,因严重颅脑损伤于6月24日死亡。侯雨秋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该会所另有2人被打致轻微伤。
判决:
侯雨秋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新法:
别人拿刀砍你,你也可以勇敢的拿刀砍回去,不因伤势是否均等判决。
激活防卫制度可以警示恶意滋事者,让公民敢于行使正当防卫权,保证公民面对凶残暴徒时无需畏手畏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