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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中的纷纷扰扰
时间:2019-06-13 17:28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浏览:


私募基金主要是管理人向合法的投资者募集发行的一种基金。

是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特定目标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是以大众传播以外的手段招募,发起人集合非公众性多元主体的资金设立投资基金,进行证券投资。

私募资金通常存在高收益高风险的特点。

常见的几种私募基金纠纷,如:到期了无法兑付。

很多时候,当到期了无法兑付时,基金公司会要求延展兑付,实际上延长期限是切实可行的,但也要需要所有投资者签署补充协议才可以。

基金业协会定义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是中介的性质的,基金财产独立于自有财产,基金合同要约定不能保本保收益,有风险盈亏自负。

合同约定私募公司对项目有无限连带责任,这一点也是不合规的。

投的是哪个项目基金合同是有明确约定的,如果想变更投资范围,也是要所有投资者同意的,走的是变更合同的流程,反正不管怎么样都得是所有投资者书面同意才可以。

私募基金纠纷案件,各地区法院有不同的定义:有的是理财合同纠纷,有的是民间借贷纠纷,有的是合伙协议纠纷,具体情况需具体对待。本案因案涉《有限合伙协议书》、《承诺函》、《担保合同》等多类合同,系合同纠纷。

有些投资者盲目认为:某些保障房项目是政府回购项目,企业有背景,应该有能力偿还,希望再等一等。在此律师也提醒,在延期兑付发生后,最好第一时间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能查封到的财产。

私募基金纠纷中,大多数企业并不希望通过诉讼方式扩大影响,所以越早采取行动的,取得和解退款的可能性相对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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