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加盟遇合同陷阱
时间:2019-06-20 17:31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浏览:
招商加盟遇合同陷阱,怎么挽回自己的损失?
近年来,电视广告、加盟网站等各加盟信息不断,不少人被低投资、高收入的广告词吸引,进入一个合同圈套。
加盟商承诺的免服务费、加盟费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只等你乖乖上钩。
实际开始经营发现,店铺生意惨淡,合同也漏洞百出。
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南京某餐饮公司的受害者已经审判的案例。
原告:周某
被告:南京某餐饮公司
周某是一个普通的农民工,看到招商加盟的信息后,加入利润“xx项目”2017年的7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服务协议书》和《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书》,被告许可原告在浙江省某区内设立的自营餐饮店面使用项目标识,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指导培训服务费69000元。
2018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不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和资源,遂于2018年3月15日至被告处协商解除协议及退款事宜,因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
1.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服务协议书》和《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2.被告没有向原告披露“xx项目”是否系被告拥有专有权的注册商标没有就其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情况向原告披露,且签订合同前未对其自身的经营状况、经营资源、提供设备、产品的价格、服务、条件、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特许人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等核心信息向原告披露;
3.被告不讲诚信,签订合作协议的目的不是协助原告通过对特许人特定经营资源的使用,特定经营模式的木质来获取利润,而是通过虚假宣传、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订立“霸王条款”、格式条款来盈利。
被告情况:
被告南京某餐饮公司成立于2014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包括餐饮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礼仪服务、餐饮技术转让服务、计算机软件系统服务、通用机械设备销售、食品研发、销售、市场调研。
协议签订及履行情况:
双方签订的指导培训费为69000元,合同签订之日付清,原告领取了培训资料与指导培训服务,故无论本合同因和等原因而终止,该项指导培训服务费用均不予退还。
2017年7月22日,被告在原告提供的《告知书》和《客户资料收阅证明》上签字确认。(内容省略)
本案焦点:
1.涉案《服务协议书》和《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书》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2.原告主张解除涉案协议的理由是否成立;
3.被告是否应当返还《服务协议》;
解释:
1.《服务协议书》和《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2.因原告签订协议九个月后才对被告提起诉讼,已远超《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赋予被特许人的“冷静期”,所以原告据此要求解除涉案协议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3.《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合同性质和履行情况,当事人可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原告未充分核实被告情况便签约并在九个月后才诉讼,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存在一定过错,并参加了培训,所以不应返还。
最终判决:
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服务协议书》和《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书》;
2.返还原告30000元费用。
3.驳回其他诉求。
这就是本次南京某餐饮公司完整的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们。
投资需谨慎,遇到加盟商合同陷阱,需及时找律师挽回自己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