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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某公司与苏州建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
时间:2019-06-28 17:38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浏览:


案情简介:

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签订的《代理经销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由于被告提供的产品质量不能满足第三方工程质量需要,第三方解除了原告与第三方签订的销售合同,进而导致双方签订的《代理经销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能续签合同,由于被告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原告与第三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律师建议: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代理经销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约支付优惠保证金及50立方米货款后,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向原告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并对原告销售给第三方的产品质量负责。由于被告提供的产品质量不能满足第三方工程质量需要,第三方解除了原告与第三方签订的销售合同,进而导致双方签订的《代理经销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能续签合同,故原告诉求解除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由于被告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原告与第三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此被告应承担返还货款、优惠保证金及货物运输费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x年x月x日签订的《代理经销商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代理优惠保证金10万元、退还货款21500元;承担运费损失2300元,合计1238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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