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臻宇律师 > 经典案例 > 经济纠纷 > >

远强物流公司与被告张某租赁合同纠纷
时间:2019-06-28 17:41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浏览:


案情简介:

被告向原告租赁车辆,但在租赁期间发生租赁物灭失,原告主张赔偿。

律师建议: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租赁物,被告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应当返还租赁物并支付租金。因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灭失,以致被告无法返还租赁物,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相应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对于原告的损失,有车损186000元、车损鉴定费9000元、租金损失650元,合计19565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押金6000元及车主已执行到位的车损55800元,被告还应给付原告133850元。对于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问题,xA×××××号车辆的车主马xx系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马xx一直就该车的损失主张权利,已经形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对于被告辩称本案原告、被告主体不适格及本案中不应主张租金的辩解意见,原告基于与被告之间的车辆租赁合同有权向被告主张合同之诉,故对于被告的此点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对于被告辩称涉案车辆的损失在(201x)浦民初字第x号案已经法院判决,本着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原告无权提起诉讼的辩解意见,本案与(201x)浦民初字第x号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诉讼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法院判决: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xx公司1338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某负担。

江苏臻宇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列

专业来源于积累和用心
上一篇:南京某公司与苏州建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 下一篇:程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