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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某与被告周某、庄某民间借贷纠纷
时间:2019-06-28 17:44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浏览:


案情简介:

周某和庄某是夫妻关系,周某在与庄某是夫妻关系存续之间向单某借款20万,现单某起诉要求周某与庄某进行偿还,但庄某是否应为还款人存在一定的争议。

律师建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款项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根据单某提交的借款协议和网上转账电子回执,可以认定单某作为出借人与周某作为出借人之间存在借款合意,单某已履行款项出借义务。周某所持案涉借款出借人系何的意见,缺乏证据支撑,亦与单某实际出借款项的事实不相一致,故案涉借款的出借人应为单某。庄某是否应当作为共同借款人或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周某是否有过还款行为,是本案的主要争议所在。
一是庄某的责任承担。对于庄某的签名,庄某人和单某均称无法回忆签字细节。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所有的财产清偿。同时,根据婚姻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首先推定为共同债务,除夫妻一方能够证明除外责任的情形存在。案涉借款发生于周某与庄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庄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除外责任成立。故即便庄某未在案涉借款协议上签名,亦应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故案涉借款协议上“庄某”的签名是否系其本人所签还是由他人代签,并不对庄某的责任承担产生实质性影响。
二是是否存在还款。周某向案外人周某或张某的转账,是否是偿还案涉借款,是否应当从案涉借款本息中予以抵扣,对此,周某负有举证责任。其应当证明,其向案外人的还款、得到了出借人单某的事前明确指示或事后追认,周某提供的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不足以证明其向周某或张某的转账,与案涉借款还款的关联性,且在案涉借款发生之前,周某与周某之间即已有多笔款项往来。周某关于已归还款项的意见,缺乏证据支撑。单某作为出借人,要求周某、庄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自款项实际出借之日起按约定的月息2%的标准支付利息的请求,并无不当。

法院判决:

被告周某、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单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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