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块钱,约定还款日期是否超过两年时效
时间:2019-07-02 14:24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浏览:
原告程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原告借被告10万块钱,约定还款日期是否超过两年时效。
律师建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主张的10万元借款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10万元借条明确约定还款日期为20x5年6月30日,故自借款逾期之日起,程某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自20x5年7月1日起计算。程某应在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要求王某承担还款责任。从程某与王某之间的通话次数、短信记录看,两人之间通话来往较多,程某于20x7年6月5日发信息谴责王某不还钱,可以作为催告的意思表示。故程某曾向王某催要借款,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程某起诉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因王某尚未归还借款,程某要求王某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程某要求王某自逾期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符合双方合同约定。
法院判决: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程某借款本金118000元并支付利息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710元,减半收取1355元,由被告王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