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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给公司,到期未归还依法起诉执行
时间:2019-07-02 14:27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浏览:


案情简介:

被告向原告借款38500元,合法有效。

律师建议: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现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已扣除预付利息,要求被告按其实际支付的借款本金38500元还款予以确认。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被告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2017年3月22日止,每月支付原告利息500元(200元+300元),以借款本金38500元为基数计算,年利率约16%,未超过法定限额。自2017年3月23日起被告未再付息,故原告要求被告自2017年4月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即年利率24%支付利息,在合同约定范围,且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供反驳原告主张的证据,视为自愿放弃抗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院判决:

被告xx开发有限公司xx分公司、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狄某借款本金3850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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