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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判决,公司被判支付劳务费
时间:2019-07-02 14:31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浏览:


案情简介:

原告要求被告xx公司、包钢三医院支付劳务费287000。

律师建议:

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被告与原告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及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于2015年4也24日给原告出具的欠条能够证明郝某欠原告劳务费287000元。原告要求被告xx公司、xx医院支付劳务费的证据不足。

法院判决:

一、被告郝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287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4月24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按中国xx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对南京xx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xx集团xx医院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6元、公告费76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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