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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付定金以后反悔,依法起诉拿回定金
时间:2019-07-02 14:35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浏览: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于201x年x月x日向被告支付的10万元款项的,被告主张系双方签订正式预售合同的定金,xx公司开具的该笔款项的收款收据载明收款事由为“××定金”,原告主张xx公司将10万元款项返还给其。

律师建议: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本案中,对于原告于201x年x月x日向被告支付的10万元款项的性质,xx公司主张系双方签订正式预售合同的定金,虽然xx公司开具的该笔款项的收款收据载明收款事由为“××定金”,但是双方并未就该款作为何种债权行为的定金担保作出书面约定。此外,对于双方未能签订预售合同的责任在于李某,xx公司仅提供了短信记录复印件予以证明,根据前述认定,本院对该短信记录不予采信,xx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判决:

被告xx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购房款10万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xx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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