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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对方非法集资被驳回,民间借贷纠纷涉嫌刑
时间:2019-07-03 17:02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浏览:


案情简介:

刘某和被告的借贷关系涉嫌刑事犯罪

律师建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xx公司陈述筹集的资金的方式、规模、参与人数及其项目实际运作、实际支付借款利息等情况,本院认为,被告xx公司的股权质押借款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463元,予以退还。保全费180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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