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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后买家不付款,起诉后依法执行
时间:2019-07-03 17:07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浏览:


案情简介:

原告向被告售出物品,但被告未按时还款。

律师建议:

出卖人向买受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中,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原告刘某提交的欠条,确认被告丁某甲、丁某乙尚有25400元价款未付,故对刘某要求二被告支付价款254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二被告承诺于201x年x月x日支付上述价款,逾期支付的应承担违约金5000元,双方的上述约定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刘某要求二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丁某甲、丁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缺席判决。

法院判决: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内支付原告刘某价款25400元及违约金5000元,合计30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刘某已垫付,二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应加付此垫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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