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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你能得到什么
时间:2019-05-27 16:08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浏览:


近日,微博爆料某南艺女生王某公然插足已婚家庭。
 
 
让我们从原配的角度分析一下,离婚的话,可以得到什么。      
 

1.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部分,因为男方婚内出轨,是过错方,所以,女方在争取共同财产时有优势,但是这个过错并不能让男方净身出户。
 
 
 
根据我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此处同居是指双方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擅自处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
可以对出轨的一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2.如果房子是共有的,那女方可以报警,要求小三离开自己的家。
 
 
如果房子在婚后有女方还贷的部分,女方可以分得房子婚后增值的部分。
 
 
如果房子是男方婚前买的,并自己还贷,就不能分割,房子是男方的。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关于他们的孩子,由于宝宝还小,不到两周岁,所以会判给女方抚养。
 
 
对于抚养问题是为了保护小孩的利益,一般情况是小于两岁的小孩有母亲抚养为宜,其次再看经济条件。所以说当小孩不满两岁,男方比较难取得,即使对方存在过错。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一百万的现金如果存在在女方自己的名下带过去的,那就是女方的个人财产。彩礼已经给了女方,并且双方已经结婚共同生活有了孩子,而男方是过错方,所以彩礼属于女方。
 
 
1、结婚后给的彩礼、聘金属于共同财产;结婚前给的彩礼等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2、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5.至于手表、电器之类的很大可能被判为赠与,很难要回。
 
 
 
在解除婚约、中断恋爱关系时,往往发生财产纠纷,其主要表现在遭受财产损失的一方要求对方给予财产损失的返还。由此引起的纠纷,在处理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对订婚造成的财产损失,如举行订婚仪式请客送礼耗费的钱财,以及恋爱过程中双方吃喝玩乐共同耗用的财产损失,解除婚约时一般不得要求赔偿;

(2)恋爱、订婚期间,一方赠送给对方亲友的财物,无权要求返还;

(3)订婚、恋爱期间,互赠一些财物,这可以视为一种正常的赠与关系,一方送给对方的财物,如果数量不多,价值不大,一般不得要求返还;
如果财产数量多,价值大,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的一方因送礼或其他花费而导致生活困难,可要求对方全部或部分返还,若赠与物已毁损而不存在,可折价补偿;

(4)一方赠与对方的钱物是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伤残费或抚恤金等,如因收受财产一方提出解除婚约或中断恋爱关系,则应返还全部或大部分;

(5) 一方亲友赠送给双方的财物,一般不能要求返还;对借婚约、恋爱为手段骗取钱财的,如果情节轻微,则应给予批评教育,要求追还财物;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分析只基于网络现有的情况,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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