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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纠纷:建筑装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时间:2019-06-27 14:32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浏览:


案情简介:

本案双方签订的《石材供货合同》是否有效,陕西xx公司已依约向南京xx公司承建的xx区xx广场售楼处装修项目工程是否履行了供应石材的义务,南京xx公司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款,构成违约,理应按照约定承担支付货款、违约金的责任。

律师建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双方签订的《石材供货合同》合法有效,陕西xx公司已依约向南京xx公司承建的xx区xx广场售楼处装修项目工程履行了供应石材的义务,南京xx公司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款,构成违约,理应按照约定承担支付货款、违约金的责任。现南京xx公司上诉称其不是适格被告、对丁某的身份不予认可,但结合合同、工作联系单、送货单、结算单上签字及盖章情况,足以认定丁某代表南京xx公司与陕西xx公司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

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702元(南京xx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南京xx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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