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变更房屋产权
时间:2019-03-22 18:52来源:未知浏览: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28日,李女士与比她大15岁的汪先生结婚。汪先生是一个智障人士。凭着丈夫智力低下,不谙世事,李女士于结婚后半年,就以配偶身份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地产产权变更手续,将属于汪先生婚前个人名下的一套位于武侯区某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之后,她以武侯区某房屋房东的身份,向银行贷款45万元。汪先生的妹妹汪小姐发现嫂嫂有“侵吞”财产的反常行为后,以汪先生监护人的身份要求李女士将房屋重新登记到汪先生的名下,但李女士一口拒绝,认为这是他的丈夫赠与给他的财产。

【律师意见】

汪小姐多次协商无果,委托臻宇律师以汪小姐的名义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李女士与汪先生之间就上述房屋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将房屋产权恢复至汪先生一人名下。具体理由如下:

汪先生智力存在缺陷,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处置重大财产的能力,李女士作为汪先生的妻子不仅没有保护汪先生的合法权益,却还采取各种方法将汪先生的房产转移到自己名下,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其配偶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请求法院判决赠与行为无效,判令李女士返还汪先生的房屋。

【法院判决】

最终 ,法院判决李女士将上述两套房屋的产权恢复登记至汪先生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