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补偿纠纷经典案例分析
时间:2019-03-22 18:52来源:未知浏览:


【案情简介】

龙泉驿区发生了一起忒搞笑的拆迁安置房补偿纠纷案,秦老太母女和秦老太小叔子合住在龙泉石陵镇某公租房,因被拆迁,理应各自得一半补偿,但小叔子却将补偿占为己有。

秦老太母女俩原先居住在本市龙泉驿区十陵镇的一处承租公房内,同住在该处房屋的还有秦老太的小叔子李先生一家三口。由于两家存在着很深的家庭矛盾,秦老太母女二人不得不在秦老太的儿子家暂住。2015年,该处房屋开始动迁,拆迁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拆迁安置政策,确认秦老太母女二人与李先生一家三口共五人为拆迁安置对象,并由李先生作为五位同住人代表与拆迁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根据该拆迁安置协议,秦老太母女和李先生一家三口五位拆迁安置对象共取得了两套一百五十余平方米三室一厅的拆迁安置房屋和百余万元的拆迁安置款。但李先生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之后,却拒绝将秦老太母女应得拆迁安置房和拆迁安置款给予秦老太母女。

【律师分析】

要求向李先生讨回其应得的拆迁安置房和相应的拆迁安置款。臻宇律师接受了秦老太母女二人委托以后,认真分析了本案相关的基本情况,拟定诉状向龙泉驿区人民法院起诉李先生一家要求分割动迁财产。在起诉的同时,臻宇律师还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前往拆迁公司调取了拆迁安置协议和有关文件,了解涉案拆迁安置房屋的价值和拆迁安置款的具体金额。在上述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臻宇律师向法院明确了具体的诉请主张即秦老太母女要求取得一套拆迁安置房和部分拆迁安置款。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在庭上臻宇律师指出秦老太母女二人作为拆迁安置对象依法享有相应的拆迁安置利益,其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秦老太母女的诉讼请求。李先生一家三口不服,上诉至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做出了终审判决,驳回李先生一家三口的上诉,维持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支持秦老太母女诉讼请求的原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