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权经济处罚员工旷工
时间:2019-03-12 14:00来源:未知浏览:


【案例简介】

2012年7月1日,唐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1日止,公司于每月15日支付唐某上个月的工资。唐某于2013年11月12日起不再上班,尚有2013年10月、11月的工资未领取。唐某要求公司支付两月工资共计7000元。公司称,唐某连续旷工10天,旷工一天扣发150元,应从未付工资中扣款1500元。公司只支付给唐某两个月工资共计5500元。

【律师意见】

我所专业的劳动纠纷律师接受唐某委托后,多次与当事人沟通案情,梳理证据,形成强有力的证据链条,制定了优良的诉讼方案。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无权对唐某实施经济处罚,支付唐某两个月的工资共计7000元。具体理由如下:

唐某出具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唐某的月工资为3500元。并且提供了进一年的工资条。其次,现行的劳动法律并未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处罚权,公司在规章制度中对员工旷工行为进行扣款作出了相应规定,不具合法性基础,应属无效,公司据此要求对唐某扣款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无权扣除唐某1500元的工资,支付唐某两个月的工资,共计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