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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借款不愿还,法院判10日付清借款
时间:2019-06-06 17:34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浏览: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吴某、胡某房屋债权纠纷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刘某借款人民币2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3日被告吴某、胡某(夫妻)与原告刘某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协议》,约定两被告将其购买坐落于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某写字楼2单元23层2305号房(建筑面积194.66平方)作为抵押物,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并约定被告并于2017年12月31日以前已220万元赎回该抵押房产,或将该抵押房产过户到原告名下用于偿还借款,同时约定违约方因支付守约方经济损失110万元(回扣款50%)。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于2016年12月25日向被告支付了200万元借款,现被告既不按约定向原告返还借款,也不配合将抵押物过户给原告。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财产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吴某、胡某出具的《房屋抵押借款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此法院予以认可。被告吴某、胡某借到刘某200万元事实清楚,有其出具的《房屋抵押借款协议》及原告的银行转款凭证加以证明。原告要求被告吴某、胡某归还借款200万元,诉请理由充分,并未明确约定借款的违约金,对该诉请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吴某辩称其已归还原告946850元,被告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院对被告辩称主张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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