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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把大额财产处理给女方,债权人能否行使
时间:2019-07-05 17:39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浏览:


案情简介:

张三先后分别借款给同村人李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到期后李四以各种理由拖着不还,张三无奈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令应炫归还钱天本金35万元及利息,归还钱地本金40万元及利息。但李四并未自觉履行。张三多方打探,有知情人告知,李四原先名下的多处财产已经“不翼而飞”。

原来李四与妻子小花签订离婚协议,其中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约定放弃自己应得房产份额,并将自己的其它财产份额赠与两个子女,这就是说张三单单从李四现有财产一条渠道要求归还他们的本金及利息已经变得不太可能了。

离婚时把大额财产处理给女方,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妻子小花辩称张三虽享有合法债权,但与自己无关。并且其与李四系夫妻感情破裂自愿离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对夫妻双方的财产作出的分割是基于财产的取得和使用现状,李四并非无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损害张三的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使,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该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债务人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发生于债权有效成立之后;撤销权的行使范围须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此外,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应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相应的撤销权,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债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撤销权消灭。另外,该规定的五年期限为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引起中断。

本案中,

首先,张三享有的债权发生于李四和小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通过诉讼形成生效判决。

其次,李四与小花自愿协议离婚并处理相应财产,系对其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李四与小花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一是将财产价值较大的房产归妻子小花所有;二是将其属于自己的其它财产份额给子女。

以上约定将绝大部分财产无偿转让给小花所有,李四与小花的行为显属恶意串通,通过协议离婚转移财产的方式意图造成被告应松坚无履行债务能力的假象,以逃避债务,不仅对张三享有的债权造成了损害,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作为债权人的李四可以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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