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孙某、陈某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
时间:2019-03-22 16:11来源:江苏臻宇律师事务所浏览:


【案情简介】


    孙某与陈某为夫妻,陈某欠胡某钱,胡某欠黄某钱,黄某来找胡某要账时,胡某将陈某的债权转让与黄某,黄某对陈某起诉,要求归还欠款。一审后判定借贷关系成立,依法归还欠款,孙某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关于孙某的申请再审理由,经查,原审被告陈某向被申请人黄某借款,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案外人胡某依法将债权转让给黄某,该债权转让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黄某与陈某多次对借款及转让的债权进行对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原审判决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也不违反相关规定。
    原审被告江苏力达宁化工有限公司、南京力达宁化学有限公司为陈某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应依法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该借款及债权转让发生在陈某、孙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陈某所负债务,孙某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不能推翻原审判决。故孙某提出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律师意见】

    本案债权借贷关系清晰,孙某与陈某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没有证据表明该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审查期间孙某提交的陈某所作的相关书面陈述不足以采信。所以该案件应当维持原判,不会改判。

【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专业的律师应以事实证据为出发点,按照证据三性以及相互之间印证情况进行逐一审查,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和法官进行充分意见沟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