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洋垃圾如何定罪量刑
时间:2019-03-22 11:55来源:未知浏览:


日前,海关总署组织指挥天津、大连等12个直属海关缉私部门,同步开展打击“洋垃圾”走私集中收网行动,抓捕犯罪嫌疑人70名,初步查证涉嫌走私进境的废塑料、废电子产品等各类固体废物共2.8万吨。
 
这次行动重点打击对象为涉嫌利用他人许可证走私固体废物违法犯罪行为。经查,犯罪团伙通过倒卖许可证,将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塑料等转卖给其他企业非法牟利。
 
在这里介绍一下走私洋垃圾如何定罪量刑。
 
走私洋垃圾触犯的罪名是走私废物罪。其构成条件是,明知是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却逃避海关监管,通常采取倒卖《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方式,将其偷运入境。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情节严重是指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超过一百吨的为情节特别严重。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犯罪数额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条件,此外,具体量刑时,还要考虑是否具有自首、立功、从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主动缴纳罚金等情节,进行综合考量,属于自首、立功、从犯的,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刑期在三年以下,符合缓刑条件的,还可以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