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小张(化名)于2016年入职XX公司,双方签署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在2017年10月,小张得知父亲病危的消息,紧急办手续回老家探望,之后父亲病重不治去世,小张只好请了事假。
这期间,张娜已经与主管领导和人事就请假问题展开沟通,并于2017年11月9日上班后,在公司的内部工作系统中填报了休假流程。
万万没想到的是,公司却就此解除了与小张的劳动合同。
解除合同的理由竟然为:小张自2017年10月10日起脱离岗位,不接受公司安排,未履行工作职责,未按公司及部门要求进行工作交接,严重影响部门正常工作及项目进展,在公司内部造成了极坏的影响,遂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有三点
1.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显然,小张并没有出现上述情形,公司不应强制解除与其劳动合同。
2.辞退员工必须要员工签字同意。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员工,必须要与员工协商达成一致,并与员工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盖章,任何一方没有签字、盖章,合同不能生效。
不管是签约劳动合同还是解除劳动合同都必须要员工签字,否则合同无效。
3.如果遇到无故被辞退怎么办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押金、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入职的第2个月开始,最多11个月)、加班工资等;从员工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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