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臻宇律师 > 新闻媒体 > 法律常识 > >

关于常见的合同类纠纷解答
时间:2019-07-10 17:47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浏览:


A. 租赁合同

 

(1)房东在我承租期间将房子出卖,我是否需要搬离?

不需要。所谓“买卖不破租赁”就是这个意思,指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转租:

1、承租人拖欠租金的;
2、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
3、预租商品房。
4.不得违背双方意愿,有问题,双方应协商解决。
另外,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可以转租,且出租人不同意转租的,承租人也不得擅自转租。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
 
 

B. 买卖合同

 

(1)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交付房款了,但是对方却把房子卖给第三人,我可以要求第三人把房子还给我吗?

不可以。根据合同相对性,你只能向与你订立合同的一方主张相应的赔偿。
 

(2)因出卖人的责任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享有何种权利?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3)怎样才算完成商品房交付?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故原则上,交房仅仅意味着对房屋的移转占有。
由于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产权过户登记为要件,与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标的物交付行为的完成即意味着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完全不同。
因此,房屋的交付只是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行为的一部分,完整的履行行为应当包括出卖人交付房屋于买受人并使其取得该物所有权的行为。
 
 

C.特许经营合同

(1)在加盟之前,商家没有和我们说清具体情况怎么办?

一般所谓的加盟合同就是特许经营合同,这就意味着加盟商具有特许经营人的披露义务,若没有说清具体情况,可以要求其赔偿。
 

(2)关于特许经营合同中的单方接触权的适用问题

也就是说,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的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赋予被特许人一种'悔约权',即被特许人在约定期限内,可以没有任何理由地单方解除合同。
体现了对被特许人利益的倾斜和保护,防止被特许人因一时冲动冒然签订合同,因此,该条款也被称为'冷静期'条款。
 
 

D.建设工程合同

(1)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和标准如何确定?

首先,应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结算。
其次,若因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主管行政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结算。
但施工合同有效而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若经修复仍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不予支持。
 

(2)订立的施工合同无效,可以结工程款吗?

施工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仍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
 

(3)建设工程合同无约定逾期竣工的违约金怎么办?

如果建筑工程合同中无约定逾期竣工的违约金,因为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逾期竣工,那么可以按照以下方法来解决:
1.可以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包括交付时间、逾期交付的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等。
2.发包人对承包人造成的逾期竣工的违约行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江苏臻宇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列

专业来源于积累和用心
上一篇:关于常见继承类问题的解答合集 下一篇:关于常见的刑事类法律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