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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车道非特殊紧急情况下不能驶入,否则需承
时间:2019-07-31 17:07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浏览:


高速公路上的应急车道非特殊紧急情况下不能驶入,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7年12月8日凌晨4时许,梁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在高速上行驶,因右前轮气压过低,梁某将车辆停在应急车道进行检查。交警邵某驾驶警车巡逻至该地段,发现该情况即下车处置。此时,杨某驾驶重型货车经过,因操作不当车辆偏入应急车道,与梁某的重型货车左后部相撞,致货车前移,将站于该车右前侧的梁某及交警邵某挤压于道路右侧护栏间,交警邵某当场死亡,梁某受伤,另造成上述车辆、所载货物及高速公路护栏损坏。事故后,高速公路交警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杨某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操作不当致车辆驶入应急车道,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在车辆发生故障停车后,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负次要责任;交警邵某无责任。事故后,邵某的家属遂将杨某、梁某及其运输公司、保险公司等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共计167万余元。

审理中,法院查明梁某驾驶的货车车主为马某,梁某系马某雇佣的驾驶员。保险公司提出,梁某提供的从业资格证在北京交通网上无查询结果,符合保险合同中商业险免赔的情形。法院向交通局咨询,交通局工作人员表示,从事道路营业性运输的人员需办理从业资格证。梁某无法回答其在北京何处办理了该资格证,故法院不认可该资格证的效力。但雇主马某提出,其保险系通过电话、网络途径购买,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单上的名字非其本人所签,并提起司法鉴定。经鉴定,鉴定机构认为保单上的签名确非马某本人签字,保险公司亦难以举证其尽到了对该部分内容的提示、说明义务,故法院对于保险公司要求免除商业险赔偿责任的抗辩,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令马某与杨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36万余元。杨某亦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将由公诉机关另案起诉。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2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8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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